〔全國廣播╱綜合報導〕南投縣政府表示,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之「土地徵收條例」第30條(市價徵收補償新制),行政院已於101年7月20日函令發布,定自101年9月1日施行,需地機關若因協議價購不成,依徵收取得必要用地,均須依市價補償,取代現行公告現值加成補償方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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